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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纠风办等四部门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审批和收费管理
作者: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24 【字体: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民建房审批和收费管理的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民建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有所改变。但农村“三乱”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有些地方和领域甚至较为严重。特别是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方面存在审批单位多、收费项目多等突出问题,广大农民反映十分强烈。

《通知》要求,要严格农民建房审批管理。一是严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农民建房应向本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审核同意后,送所在乡镇政府。符合条件的,由建设规划部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民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二是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621号)要求,严格执行法定审批权限,坚决杜绝越权审批、乱批滥占行为;严格执行法定审批条件,坚决执行“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的法律规定。农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农民建房收费政策。一是严格执行农民建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根据文件规定,在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农民新建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乡级政府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费用。二是严禁乡(镇)、村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乡(镇)、村在农民新建、翻建住房管理中擅自设立勘测划界费、宅基地使用费等收费项目;严禁乡(镇)、村利用农民新建、翻建住房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乱摊派。对继续收取的依法严厉查处。严禁乡(镇)、村非法批宅基、卖宅基,对非法批放、买卖宅基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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