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减少政府采购环节,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单位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三条 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技术标准比较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产品品牌较多、采购价格变动不大、一次性采购金额小的、日常采购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具体指计算机、PC服务器、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电视机、投影仪、数码相机、摄像机、复印机和空调等项目。
第四条 协议供货限额标准,由市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公告。市级的限额标准是: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单次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五条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不得化整为零实行协议供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也不得将应属于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擅自批准为协议供货。
第六条 协议供货的具体实施项目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的工作情况确定。
第二章 供应商的确定与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售后服务队伍;
6.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供应商的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效益”的原则定期以公开招标形式确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下达《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通知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进行招投标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中标供应商和中标项目、中标价格、中标优惠率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无投诉,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并公布内容。
第九条 协议供货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的供应范围,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
2.协议供货期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3.资金结算方式;
4.供应商对协议供货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优惠率、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及内部对协议供货项目的管理措施;
5.供应商的联系方式;
6.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界定与处罚;
7.其他有必要签订的事项。
第十条 为了方便采购、鼓励竞争,协议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在3家(含3家)以上;同类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产品、服务或市场来源单一供应商根据行业特点来确定。
第十一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颁发《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资格证书,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供应商名单及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供应商工商变更、注销,应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进入同级政府采购市场,给采购单位或其他定点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商资格的;
2、 伪造、涂改《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
3、 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 与采购单位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5、 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供货合同的;
6、 拒绝有关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三章 协议供货的执行
第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对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均应在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内进行,擅自到非定点单位采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否则按违反《政府采购法》和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五条 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集中管理。采购单位根据采购的实际需求,填报《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申报表》,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属政府采购协议范围的,从已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择优选定。
第十六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价格优惠率是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低优惠幅度。采购单位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谈判。
第十七条 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验收报告》送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实行分类合同管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协议采购项目管理的要求和特点,制定协议供货项目的分类标准合同,并负责备案管理。
第四章 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议供货采购项目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协议约定的条款、方式进行结算。属于财政集中支付范围的,由采购单位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出具《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报告》和发票,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不属于集中支付范围的,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除接受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单位的监督。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开协议采购供应商的名单、地点、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和用户单位代表,不定期地对协议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对协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不符合质量要求、价格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可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